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9〕135号)和《关于印发《永利集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员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大校发〔2020〕96号)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员工。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员工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委员和员工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包含辅导员)不少于班级员工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八条根据员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指员工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孤儿员工、烈士子女、家庭困难残疾员工、残疾人子女、员工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况。
(二)一般困难。指员工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展,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员工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等级认定标准,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
2.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在校生可在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自行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的员工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以员工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公司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标准,在确保员工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予答复并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信息建档
第十一条在确保员工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对其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如有员工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原则上员工应诚实、主动申请取消困难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员工中,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或年级辅导员申请困难认定。
第十四条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院适时更新、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实施资助的凭据;
(二)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时,除查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外,须考察员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员工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三)属于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员工资助领导小组可视其情况,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范围,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可不予公示;
(四)除符合第十五条第三款要求的员工外,其他员工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员工。
第十六条每年3月份对当学年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进行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境)者;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
第十七条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及资助的员工,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八条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员工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